公安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1140958/2022-00022

  •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 发文单位:

    公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公政规〔2021〕3号

  • 发文日期:

    2021-09-10

  •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2 16: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8月30日县十七届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0日

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县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及《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政规〔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年度计划目录内,在项目建设内容及需求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后,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决策程序,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一)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且属于单纯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城市照明等简易工程;

(二)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房等房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市政道路等市政工程;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于本办法。

水利、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据本办法采用工程总承包的,还应满足行业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其他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拟发包阶段、发包主体、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工期等内容的工程总承包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不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但确有必要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前发包的,项目业主单位还应在工程总承包方案中说明提前启动发包程序的理由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具体实施程序按会议议定内容执行。

原则上,不受规划、用地等因素影响的,5000万元以下的4个月内、5000万元以上的5个月内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发包条件。前期工作时间自县政府年度计划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经批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被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咨询业绩,还必须满足与该项目有关各方没有任何商业利益和隶属关系的条件。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前,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初步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其深度应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对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设计的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

为提高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质量,由项目业主单位同步确定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机构,共同配合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其中,地质勘察机构应当对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察,最后提交的资料深度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机构应依据项目业主单位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开展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编制,最后提交的成果应达到可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深度。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审查后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县发改部门审批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审核,确定工程总承包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县发改部门批复的建安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并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且不得与上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在招标人将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随招标文件一并挂网公开,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后,成为总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一)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后,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依据发包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合同按实计量。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清单报价部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修正。

(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竞价。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数据,工程量按实结算。

(三)采用下浮率报价和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的,由投标人根据可研报告投资估算中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报价并承诺结算时下浮后的分部分项价格不得突破投标时报价。投标人编制的初步设计经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后,编报项目总概算。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

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总承包项目达到方案设计深度,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建设周期有紧急要求且尚未达到方案设计深度的,宜采用下浮率报价,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最高限价)。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采用一种或几种计价模式。具体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审核阶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详实,在总价控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鼓励项目业主单位按以下方式设置投标报价并办理结算。

(一)设计费报价。达到了合同约定全部要求并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设计费的中标价即为结算价。同一个工程项目不得分项计算设计费。设计费及其他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费的计取应执行公政规〔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按面积(长度)包干报价。对后期设计中变更较小、方案成熟的部分按面积(平方米)报价的,按照包干单价乘以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各部分面积的计算规则按投标报价中面积的约定执行;按长度(米)报价的,按照包干单价乘以实际长度进行结算,各部分长度的计算规则按投标报价中长度的约定执行。如:房建项目地上部分、地下室、室内安装、装饰装修、小区绿化和园建等,市政项目如桥梁结构部分、新建路面、路基结构层等。

(三)按项包干报价。对常规变更较多,但可以充分调动中标单位能力和技术优势的项目按项(或系统)包干报价部分,在达到了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并达到了验收标准,中标包干价即为结算价。如: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地异地租赁费、施工措施以及室外水电、临水临电,在其他项目列支存在风险费用,或者暂时不便计量、计量较困难的部分。该部分允许中标单位根据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品质档次的情况下合理采用优化措施。

(四)不可竞价报价。对可以进行分包但又影响总包工程进度必须纳入总包范围,但在总包招投标阶段无法深化,又须防止预算阶段严重不平衡报价影响项目品质的,按不可竞价报价设置。该部分参照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原则、变更结算原则及价格调价相关原则进行结算。如电梯、弱电、厨房设备、市政亮化、交安工程等。

(五)工程量按实计量报价。对招标时图纸深度达不到算量计价要求,但后期肯定会实施的项目,设置模拟清单,最终工程量按实计量进行结算。该部分工程量是模拟量,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按综合单价进行报价竞争。如室外广场、市政项目软基处理等。

(六)未施工项目的结算扣减。如项目出现未施工的部分,结算按相关工程的工程量消耗量标准及相应的配套计价办法执行,人工、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公安县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执行本工程优惠率(优惠率=[1-(投标总价-不可竞价项目费用)/(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价项目费用)]×100%)后进行扣减。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审计部门、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总承包单位等共同会商确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设计完成进度需满足施工总体工期的要求,编制的所有施工图需报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并办理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后方可施工。由于总承包单位设计进度滞后、设计优化导致相关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在15日内将经审查后的施工图和依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清单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预算清单不得超过原投标总价。

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价的项目,其工程预算清单不需报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审核,只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其结算按约定执行。但是采用下浮率报价的项目,其工程预算清单由项目业主单位送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审核确定最高限价,工程预算清单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除下列情况外,其他风险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除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外,其他合同变更以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作为变更起点,仅对与施工图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材料档次相比较发生了变化,以及施工时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严重不符等原因导致工程按面积包干项目面积增加和按实计量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经项目业主单位认可后方可视为变更。其他如因政策性原因、规划调整等导致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总承包人按相关要求执行并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管理按照《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及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公政办发〔2021〕4号)规定执行。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度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鼓励总承包单位在设计标准、规模、功能、设备、工艺、质量、安全、进度指标不降低且经济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优化范围以外的部分,通过技术手段、改进施工方案、有效管理控制等措施节约投资或增加效益。总承包单位申请优化的,应提供具体的优化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审计部门、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机构等按程序会商确认。

对采取上述方式节约投资或增加效益的,可在核定的单项费用结余总额内分别按照500万元(含)以下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20%,1000万元以上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标准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奖励。以上奖励费用采用累进费率计算。

鼓励总承包单位用承建的项目申报工程奖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可在核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分别按照1.5%、1.0%、0.8%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奖励。

申请奖励资金的,由总承包单位提供佐证材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未经确认或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得纳入奖励范围。奖励或补贴资金与工程质保金同期支付。

具体奖励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不利影响,且被市级及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除相关行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外,项目业主单位也将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并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政规〔2018〕5号)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资金支付工作。

总承包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将项目资金按照工作事项分别支付至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直接支付至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具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总承包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完成总承包、监理等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要求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如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不予支付进度工程款,其行为视作履约失信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履约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完成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考核工作,并定期报送县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和采集。履约考核发现履约失信、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合同处罚、行政处罚或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履约考核的具体规则由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中介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中不正确履职、违法违规,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监管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工程建设中有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司法局、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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