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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08 15:11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执行的是2018年11月14日印发的《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政规〔2018〕5号),有效期5年,将于今年11月到期。对照《政府投资条例》,《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于2022年10月启动公政规〔2018〕5号文件的修订工作。2023年2月、4月,先后2次书面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6月,县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专题会,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2023年7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官网完成公示后,开展了合法性、廉政性评估。2023年8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主要思路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在总结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征求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管理办法》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同时也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注重决策引导调控、储备引导计划,即简化审批程序、又加强过程监管,体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思路。

在本次《办法》的修订中,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投资成本可控,工程质量有保障为目标,重点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决策、投资成本控制、中介机构的选择和服务质量管理、建成后的档案及资产移交以及项目信息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实现“储备和建设的有序滚动”“前期和建设的优化衔接”,切实提高我县政府投资效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项目决策及计划管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

1.修改制定《办法》的依据表述(第一条)。

2.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第四条)。

(二)第二章,项目决策及计划管理。

1.为了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促使形成项目生成、储备、建设管理的滚动接续机制,新办法加强了各部门项目谋划的职能,同时明确由县发改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部门建立本级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一方面是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打好提前量;另一方面也为保证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顺利落地提供基础支撑。

2.对计划外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增加资金来源评估程序(第八条)。

3.删除应急工程表述。调整为“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突出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在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边实施边申报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三)第三章,前期工作。一是明确责任要求。申报单位对谋划项目申请决策前,应当进行初步论证。在确定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建设模式等事项后,再按程序提请决策。一方面是落实“四问”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有理有据,另一方面是强化项目单位“争资”责任和主动性,解决项目谋划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明确工作目标。为解决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存在的变更多、扯皮多,资金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明确了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需要达到的深度,如把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苗木移植、杆线(管网)迁移等事项,一并纳入项目初步设计范围,投资金额列入初步设计概算。以此保障造价控制有章可循,建设组织规范有序,及减少施工期间的管理难度,也保证了工程建设能够按计划、按进度顺利实施。(第十七条)

2.为解决部分业主单位缺乏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的问题,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制管理办法初稿已经完成)。(第二十条)

3.调整中介服务费计取方式。原办法按县内4折和县外5折核定中介服务费比例,调整后不再区分地域,按中介服务类型进行分类,评价(估)类按不超过3折取费,其他中介服务按不超过4折取费。对有特别要求的,按“一事一议”报县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4.加强项目预算审核管理。一是为保证项目预算审核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将原来50万以下由住建局(造价站)审核报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全部由县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审核,确定最高限价。二是继续执行在预算审核价的基础上分类降点。对已经实行市场化的电力工程全部下浮15%(原办法规定主材设备不降点)。其他如绿化、市政按原标准下浮未做调整。另外,对不降点的表述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文明施工费、包干费用不降点”修改为“不可竞争费用及由产权单位实施的电力、给水迁改工程的主材、设备可以不下浮”(第二十三条)。

5.对招标、政府采购事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对额度进行了调整。原标准为“20万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采购事宜”修改为“60万元以下的工程,与工程有关的4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采购事宜。”(第二十五条)。

6.增加已经启动后,需要取消、停建的项目,已经发生的费用在经审核后可以办理结算内容(第二十七条)。

7.加强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发挥“两个平台”(湖北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公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平台)的管理作用,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数据可视化(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为后期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1.加强项目概算控制。因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的按程序提请审批;因勘察或设计失误、缺陷以及业主单位擅自调整规模等导致超概的,需要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资金来源后申请调整(第三十二条)。

2.加强变更管理。将变更增补总金额从10%调低到5%,即: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招架在合同金额5%以内的,按会商意见办理,5%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明确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结算范围(第三十四条)。

3.结算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将原办法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部门负责调整为,结算金额在60万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核结论报审计局备案;其他的由审计部门负责审核。

根据住建部关于“不得以结算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对原规定的“决算审计意见书或者经审计部门认可的结算审计报告是项目资金结算的唯一依据”表述调整为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以决算审计意见书或结算审计报告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4.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建安工程费按原规定执行,即结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622”执行;结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97%、3%”执行。对原规定没有明确的中介服务费支付明确比例,评价(估)类,凭审批意见支付至100%;其他服务费支付至60%,剩余部分由业主单位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确定支付比例(第三十七条)。调整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

5.明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实行分块审核)。全部使用上级资金和全部由财政部门筹资的由财政局对口股室审核;由国有企业筹资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发展中心审核;由国有企业筹资自行建设的由筹资单位审核。(第三十六条)

6.增加项目档案及资产移交管理。工程在质量缺陷期满后3个月内,业主单位应当与使用(管养)单位办理实物移交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三十八条)。要求业主单位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第四十条)。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1.增加“列入全县重大(重点)的项目,业主单位每月向重大项目指挥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重点项目指挥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第四十二条)

2.增加对中介机构的履约管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第四十三条)

3.在第四十五条业主单位责任条款中增加2款,一是对前期工作不细致,或对设计方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在后评价中弄虚作假的。第四十六条中参建单位增加1款,中介服务机构在后评价中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第六章,附则。

1.明确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除使用自筹资金外,申请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2.对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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